欢迎访问江苏省企业管理协会-江苏省企业家协会官网
协会简介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协会简介 /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企业家协会(JIANG SU PROVINCE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P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企业家及各类企业家(雇主)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企业家服务为宗旨。

本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法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团结、联合企业界与社会各界,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企业家(雇主)与社会间的联系,推进企业家(雇主)素质建设,提高企业家(雇主)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维护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为促进全省企业家(雇主)队伍的成长、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影响力的社会主义企业家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围绕维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面向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企业家(雇主),在维权、研究、咨询、信息、培训、国内外交流以及沟通政府机关、社会各界与企业家(雇主)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一)本会依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1号公告和省委省政府苏发(20168号文的要求,作为企业(雇主及经营管理方)的代表组织,参加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维护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县、区)、各行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通过培训、研讨、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提高企业家(雇主)的经营管理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机关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把政府的政策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家(雇主);为国家机关制定同企业和企业家(雇主)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增强企业家(雇主)的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雇主)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提升经营理念,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家(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家(雇主)队伍的建设和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企业家(雇主)的联系,关心企业家(雇主)工作的热点、难点,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和完善企业家(雇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家(雇主)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家(雇主)的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的业绩和贡献。

(六)组织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雇主)及有关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本会作为全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企业家(雇主)一方的总代表,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密切合作,积极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面临的各项工作,为建设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做出努力。

(八)与本会(个人)会员建立直接、紧密的联系,及时听取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以企业家(雇主)为主,适当发展热心于企业家(雇主)工作的专家、学者、机关干部和新闻工作者加入本会。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江苏省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的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正副董事长、正副总裁、首席执行官,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

(三)省内对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工作有专门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机关干部和新闻工作者;

(四)省内各地、各行业为企业家(雇主)服务的社会团体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

(三)向会员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预先报省经信委和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推荐的理事人选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人选,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预先报省经信委和省民政厅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须预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并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再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实行“三人轮值制”(三位会长,每两年一人轮执,其中一位可跨届轮值)。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轮值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经信委、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省经信委、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省经信委、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信委、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经信委、省民政厅核准。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终止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经信委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6 6 28 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